| 桑植县投资项目服务程序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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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9 08:26 文章来源:桑植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服务程序,优化桑植投资建设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服务投资项目为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技改扩能项目、国家重点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初谈考察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投资者接洽,并在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备案。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者向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提供投资项目意向书和投资者背景资料。
投资意向书应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投资意图、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选址意向、环境影响情况、要求解决的问题等内容。投资者背景资料应包括投资主体及性质、注册地及注册者法定名称、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个人身份证明等。
第五条 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将投资者投资意向通报发改、经济、环保、建设及有关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就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环保要求和城市规划等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估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县商务(招商合作)局会同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和投资者,对项目选址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将投资者资信情况提交工商、税务、金融部门核实。对重大投资项目,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根据洽谈考察情况作出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的初步判断,依照《桑植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提出拟对该项目提供的优惠政策,并作出书面报告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章 项目谈判确认
第九条 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提交的项目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一般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分类进行谈判。
一般投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重大投资项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
第十条 项目投资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项目落地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合同或协议签定后,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将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报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将项目交办到各责任部门,并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登记备案。各责任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落地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章 项目全程代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项目全程代理,是指申请人将所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政务中心(代理人),由代理人在承诺期限内将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权办结的一种运行办法。桑植县政务服务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由政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部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全程代理的相关要求
(一)投资建设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工商注册登记等有效证明文件与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并注明委托权限;
(二)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的投资项目,必须由政务中心进行全程代理,其他投资项目可遵循自愿的原则;
(三)投资建设者应对其授权委托事项提供相关合法资料,即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在政务全程代理过程中投资建设者自行与职能部门处理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视为终止代理。
第十四条 全程代理程序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向政务中心申报,并由投资者向政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授权委托书》,政务中心向投资者开具《全程代理服务承诺书》。
(二)由政务中心牵头,组织召集有关窗口单位部门,确定项目所应缴纳的前期各种费用(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和项目办理资料明细,实行联审联办。
(三)政务中心向投资者提供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资料和一次性应缴费用明细单,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四)政务中心将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分配到有关单位,并同时向办理手续所涉及窗口单位发出《限时办结通知单》,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及时限。
(五)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单位联络员)在政务中心领取投资者提交的有关资料,承接政务中心交办事项,办理各种审批业务,并按规定将本单位审批完毕的手续送交政务中心。
(六)政务中心对各单位办理完毕的审批手续进行汇总,并移交给代理对象。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各类规费的核定依据
(一)项目建设办理中,对税金不予核定,由投资者按照有关法规程序办理;
(二)投资项目各类规费收取,由相关部门向政务中心申报,政务中心按照《桑植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拟定收费方案,并提请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核定收费标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只能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各类规费;
(三)核定的各项规费,由政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部向项目投资者发出缴费通知单,项目投资者在接到全程代理服务部缴费通知后13日内,将应缴费用一次性缴纳到县政务中心财政非税局窗口,若延时未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征收。在全程代理工作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代理对象收费,更不得采取处罚性措施。
第十六条 全程代理实行限时办结。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凡属县本级审批的办理事项,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单项即办件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一般性联办件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大型综合件审批时限为13个工作日。所有环境协调事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落实或答复。对未在限期内代办完毕,且无特殊原因的,县人民政府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后续服务
第十七条 对完成政务全程代理程序的投资项目,由县政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交由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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