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植县商务局关于加强冷鲜肉市场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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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24 10:22 文章来源:桑植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肉类经营户: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保外来冷鲜生猪产品有序流通,加强肉品市场统一管理,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将冷鲜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本县的外来冷鲜生猪产品,必须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并有生猪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方可在本县市场销售。
二、外来冷鲜生猪产品经销单位,必须向县屠宰办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存查: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批准文件、经国家认证的安全无公害肉品的认证文件、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外来冷鲜生猪产品经销商应在固定的销售场点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检疫检验证明,以备查验。
四、冷鲜生猪产品只能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点销售,并存放在冷鲜肉销售专柜中销售,严禁将冷鲜肉批发给肉商到市场再销售。冷鲜肉,是指严格执行兽医检疫制度,对屠宰后的畜胴体迅速进行冷却处理,使胴体温度在24小时内降为0-4摄氏度,并在流通和销售过程中始终保持0-4摄氏度范围内的生鲜肉。凡冷鲜肉销售时胴体温度超过4摄氏度的视为不合格冷鲜肉。
五、县生猪屠宰稽查队要加强对冷鲜肉市场的监管,对不合格冷鲜生猪产品和不在符合冷鲜肉销售条件的固定场点销售冷鲜肉的经营户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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