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桑植县委托招商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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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8 15:31 文章来源:桑植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规范委托招商工作,根据《桑植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所有招商项目均按委托招商程序采取委托招商方式进行招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委托招商办理程序。
一、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委托方)是实施委托招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受托方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组织招商工作能力,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丰富的社会公共关系网络。
三、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项目。一般情况下,同一招商项目可选择多个受托方进行招商,受托人不得再行委托。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商务(招商合作)局提出开展委托招商的书面申请;
(二)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资格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桑植县委托招商审批表》;
(三)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县商务(招商合作)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对审批合格的,由县商务(招商合作)局与申请人签订《桑植县委托招商协议书》;
(六)颁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五、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开展合作时应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委托招商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委托招商期限、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纠纷解决办法等。
六、委托招商项目洽谈成功需要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的,其合同或协议文本需报经县法制办审定后方可签订;并将所签合同或协议提交县商务(招商合作)局备案。
七、委托方不支付任何招商费用,实行以奖代酬,项目投产后由受托方申请,按照《桑植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给予中介奖励。
八、受托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诈手段等损害桑植形象及利益的行为,委托方给予受托方告诫或提前终止委托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九、委托招商合同约定时限为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十、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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